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近日,市民政局 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民政

  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实施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市民政局联合市检察院出台该《办法》,探索新形势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5章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工作机制、查询对象、查询时机、查询罪名等内容。

  二是查询与告知,明确了分级查询、查询人员、查询要求、查询结果等内容。

  三是查询结果应用,明确了查询处理、查询反馈、信息共享等内容。

  四是责任追究,明确了查询责任等内容。

  五是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

  三、核心举措

  (一)查询对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

  (二)查询时机。对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前和在职后均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

  (三)查询罪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

  (四)分级查询。落实分级查询责任制,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查询制度。

  (五)结果应用。推动查询结果在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招录、解聘环节的广泛运用。

  (六)责任追究。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四、执行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专业名词解释

  涉罪信息库:市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储存2013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国家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涉罪信息,特别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案件信息,建立涉罪信息库。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211/t20221122_1132610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