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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下称2022版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委对我省现行授权行使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进行修订完善,印发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发改规〔2022〕9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22版定价目录中“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的规定,结合近年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情况,重新研究了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定价部门名单。

  二、修订过程

  2022版定价目录发布后,我委立即组织研究修订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期间,我们征求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上述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集体审议后,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8年1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使县(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3号),明确现行行使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即福州市长乐区、泉州市泉港区、龙岩市永定区和南平市建阳区等4个区人民政府。现结合新增的撤县(市)改区实际情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继续保留福州市长乐区、泉州市泉港区、龙岩市永定区等3个区人民政府,增加了2021年撤县(市)改区的漳州市龙海区、漳州市长泰区、三明市沙县区等3区人民政府;同时根据南平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删除了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增加了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fgw.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210/t20221031_6030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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