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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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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调查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9月份至明年3月份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行“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政策。为此,各地要在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1〕1055号)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由3.5%降到3.0%,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提高启动条件。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坚决兜住民生底线。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先行发放,各地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特别是增支资金安排,夯实兜牢民生底线的基础保障。中央和省财政将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部分增支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负担60%,地方应负担部分,省财政按照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比例负担。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各地国家调查队要在国家发布价格指数次日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价格指数),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发放效率,务必在价格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做到应发尽发、应补尽补。

  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和财政厅(社会保障处)。2023年4月20日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和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附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8/t20220831_1334805.html?code=&state=12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22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fgw.henan.gov.cn/2022/11-02/263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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