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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关于重启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拟重新启用15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重新启用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用于采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秩序动态管理。

  违法处罚标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警告处罚,不记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处200元罚款,不记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1.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点位明细

  

  

  序号

  点位具体位置

  1

  滨保高速5公里000米滨海方向

  2

  荣乌高速732公里000米天津方向

  3

  荣乌高速732公里000米黄骅方向

  4

  津沧高速26公里000米沧州方向至津沧高速39公里100米沧州方向

  5

  津沧高速39公里100米天津方向至津沧高速26公里000米天津方向

  6

  长深高速1007公里600米黄骅方向至长深高速1021公里550米黄骅方向

  7

  秦滨高速249公里050米滨海南方向至秦滨高速263公里950米滨海南方向

  8

  秦滨高速262公里970米临港方向至秦滨高速249公里050米临港方向

  9

  津蓟高速90公里000米市区方向至津蓟高速72公里750米市区方向

  10

  京津塘高速107公里450米北京方向至京津塘高速91公里520米北京方向

  11

  津滨高速6公里900米滨海方向至津滨高速19公里700米滨海方向

  12

  津滨高速19公里700米天津方向至津滨高速6公里900米天津方向

  13

  津港高速11公里100米大港方向至津港高速23公里450米大港方向

  14

  津港高速23公里450米天津方向至津港高速11公里100米天津方向

  15

  京沪高速64公里950米上海方向至京沪高速80公里000米上海方向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xxfb/tztg/jg1/202212/t20221209_6053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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