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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石致人受伤 责任谁来担?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吴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天旱无雨时,村民用水管引水灌溉土地,在公路上放置石块保护水管,已成为一些村镇的惯常做法。但路边堆石存在安全隐患,一旦酿成事故,谁来担责?

  

  公路堆石酿事故

  

  家住大竹县某镇的张某因自家田地干旱,遂接了十几米长的软水管从远处引水灌溉田地。为避免水管被过路车辆碾压,张某找来大石头放在水管两侧进行保护。恰巧,14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车带着母亲陈某回家,经过该路段时,不慎撞在张某放置在公路上的石头上,导致陈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9天。经过鉴定,陈某构成十级残疾。

  

  事发后,双方在当地司法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张某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是由于李某自己不小心撞上石头,才导致其母亲受伤,因此对于陈某住院治疗及身体伤残的事故结果,张某不愿承担责任。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陈某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各有过错均担责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未在事发地灌溉田地,亦未摆放石头。法院根据张某与李某、陈某等人的谈话内容,结合事发后报警记录、陈某门诊及住院诊断等材料,认定陈某之损伤发生地系张某灌溉田地、摆放石头处。法院审理认为,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镇政府管理。张某在公共道路上为灌溉田地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陈某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陈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李某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40%的责任,道路管理者镇政府承担10%的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公共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放石块等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事故。若造成他人损害,将面临经济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1125/267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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