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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珙桐40株 认购碳汇近15000吨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砍伐珙桐40株 认购碳汇近15000吨

  

  成铁二院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案件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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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成铁二院供图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为了修建货运索道,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雇佣工作人员,砍伐了索道线路范围内的40株珙桐树……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以下简称成铁二院)审理了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在判决中首次引入林业碳汇开展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94万余元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在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案件中,成铁二院并未一判了之。该案的林业碳汇购买量预计将达到近15000吨,但目前省内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无论是CCER还是基于VCS 开发的VCUs均无足够备案量。在此背景下,该院就碳汇的购买、注销等后续工作,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达成一致协作意见。

  

  近年来,碳汇频繁出现在大众生活中。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14家单位共同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让司法判决引入碳汇有法可依。碳汇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怎样的作用?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哪些难点?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成铁二院副院长周冀,请他结合此案谈谈碳汇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情况。

  

  案情回顾>>>

  

  2019年,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为了修建货运索道,雇佣工作人员砍伐了索道线路范围内的40株珙桐树。此次被砍伐的珙桐十分珍贵,有着“植物界的大熊猫”之称,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相关部门鉴定,因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量化价值达到94万余元。

  

  今年10月,成铁二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10万元;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负责人林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余4名直接责任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同时应承担异地、异种环境修复责任,补种小叶桢楠51株,并按照要求管护3年,确保保存率达到80%以上。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94万余元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看点1:首次将碳汇写入判决

  

  周冀介绍,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简单地说,可以理解为捐资造林”。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修复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分别是原地修复和异地修复。从损害到完成修复存在一个时间差,前述两种修复方式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在这期间原本应该由被损害植物吸收的二氧化碳可能无法吸收,而碳汇修复将弥补这段时间的修复空白。

  

  周冀分析说,该案损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珙桐系高海拔植物,既无法进行原址补种,也无法全部进行异种异地的修复,“为避免赔偿资金‘沉睡’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欠账’,故从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方式合理性因素考量,法院采取了判决补栽补种与认购碳汇相结合的‘直接+替代’综合责任方式”。

  

  “此前,类似将认购林业碳汇写入判决的案件十分少。”周冀说,认购仅是责任履行的一个环节,是当事人自主意愿的表达,后续还涉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购买、注销等环节,“特别是在省内尚无充足的经核证林业碳汇减排量的情况下,如不及时以判决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固定,将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处于悬空状态”。

  

  周冀特别提到,将当事人的购买、注销等环节置于公权力的监督之中,既能确保购汇核销过程的真实、有效,又能监督各个环节的依法、依规,保证了判项的严肃性、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看点2:注销碳汇由法院监督

  

  目前,各地法院越来越多地将购买碳汇作为司法惩戒措施之一,特别是在环境损害犯罪中,选择这一做法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处罚时如何避免二次交易等问题也备受关注。

  

  记者注意到,成铁二院在判决被告单位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同时,一并确定“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本院监督下予以注销”。周冀说,林业碳汇权益是一种新型森林资源财产权益,购买仅发生经核证减排量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持有主体之间的流动,仍然有被用于转卖的风险,“注销过程由法院予以见证并监督能够确保注销的真实性,预防回流风险的发生”。

  

  据了解,国内已有的多起以碳汇为刑罚内容的案件中,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资金主要有两个流向:一是被告人将认购碳汇的资金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成立碳汇库对资金进行合理利用;二是将资金投入到碳汇交易市场中,流往公共交易平台。

  

  有业内人士认为,法院、检察院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去管理碳汇资金,都应该防止被告人在购买碳汇后再将已购得的碳汇拿出来交易,比如被告人购买交易所的碳汇应该及时注销碳汇权,防止其商品化甚至获利。

  

  看点3:环交所协助找“碳”

  

  本案林业碳汇购买量预计将达到近15000吨,但目前省内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无论是CCER还是基于VCS 开发的VCUs均无足够备案量。

  

  为保证该判决中购汇核销等判项的公正、公开执行,确保所购林业碳汇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碳汇司法修复方式的合规性、有效性,成铁二院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送交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记者在协助函中看到,成铁二院委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代为选取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经核证林业碳汇,并提供所选取的林业碳汇项目所在地、林业碳汇开发及备案过程、备案量、购买日林业碳汇基准价格等基本信息。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多地均已出现侵权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但存在交易机构非统一、公开市场,所购碳汇未经核证,交易完成后有再次对外转让变现风险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成铁二院为什么选择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进行协助?

  

  周冀分析说,由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协助法院开展后续碳汇认购核销工作,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统一平台,弥补法院专业知识的不足和对交易规则的不熟悉。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是省政府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专业交易机构,是全国非试点地区第一家经国家备案的碳交易机构,也是全国唯一一家集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水权交易为核心主业的环境资源交易平台。

  

  目前,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正在协助寻找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周冀指出,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的交易相关规则尚在构建当中,法院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替代责任方式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1207/2677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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