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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知悔改,继承权也能“失而复得”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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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错了,还有机会吗?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选择原谅他人的一些过失之举,给犯错者自我改正的机会,殊不知,法律中也存在类似的宽容——民法典在继承编中特别设置宽恕制度,以律法的温度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同时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良好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的营造。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老张被查出身患癌症,因担心自己某一天突然离世,老张便和妻子商量后立下一份遗嘱。立遗嘱时,老张考虑到大儿子常年在外且经济条件较差,就将老宅留给大儿子。一直在身边照顾老两口的二儿子得知消息后,认为老人偏心,十分不满,强烈要求老张更改遗嘱。为了达到目的,二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将老两口反锁在家中一星期多,并以死相逼,扬言“不改遗嘱就同归于尽”。无奈之下,老张向社区工作人员求助并报警。之后,在警察的调解劝导下,二儿子真诚认错并决心悔改,表示家产分配完全尊重并听从老人安排。老张原谅和宽恕了二儿子的行为,并表示将一些存款留给二儿子。

  案例二:王某与妻子白某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王甲、王乙、王丙。2019年10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未曾留下遗嘱。因遗产迟迟无法得到妥善分配,王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王某的遗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王甲不服结果提起上诉。然而,就在上诉答辩期间,王甲因遗产分割问题,找到王乙的住处,持锄头对其进行追打,最终致使王乙因钝器打击造成创伤性失血死亡。

  【专家说法】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部主任 涂慧

  “一直以来,因遗产继承引发的争议和诉讼并不少见。为了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如果出现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行为,则会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考虑到亲情关系的特殊和家庭和谐的维系,法律在刚性的约束下,加入了人性化的考量。”涂慧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果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将依法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又指出,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外,“犯错”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

  涂慧分析,民法典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因为在中国传统中,即便子女对父母作出一些不当行为,如果不是穷凶极恶,父母通常都选择谅解和宽恕自己的子女,尤其在子女确有悔改表现的时候,父母更是会本着“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心境重新接纳子女。另外,在固有家庭观念下,上一辈积攒下来的家业,也希望能得到下一辈的传承延续。民法典关注到人性和亲情的复杂,明文规定实施了法定丧失继承权行为的继承人确能悔改的,经被继承人谅解、宽恕后,可以重新获得继承资格。这不仅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缓解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亲属间的情谊,同时也通过允许被继承人不再过多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不当行为,让自己的财产得到最妥善的分配,充分彰显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保护和对其财产处置权利的充分尊重。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当行为都能得到宽恕。民法典中的宽恕制度,只适用于恶劣程度低、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形。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恶劣行径,即使被继承人愿意宽恕,法律也会坚决剥夺继承权并进行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鲜明体现出,对于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法律不会留任何情面。

  涂慧表示,民法典的宽恕制度也仅限于继承人,不包括受遗赠人。也就是说,只要受遗赠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将必然丧失受遗赠资格,就算受遗赠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对其进行了宽恕或者在事后的遗嘱中又明确该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法律也不认可。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受遗赠人属于单纯受益人,一般与被继承人之间不涉及家庭关系和人伦关系,所以法律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更为严格。

  回归到具体案例,案例一中二儿子的遗弃、胁迫等行为本身已经导致其对老张遗产继承权的丧失,但是依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相对丧失,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老张宽恕后,可以恢复继承权。但是案例二中,王甲行为的恶劣程度已远远超出法律允许个人可以选择宽宥的范围,其继承权没有“失而复得”的可能。

  亲情可修复,律法有温情。民法典鼓励不孝子女“浪子回头”,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多一份保障。但是,“容错”绝对不等于“纵错”——大家在面对遗产继承时,不能见利忘义、漠视亲情,更不能不择手段、唯利是图,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挑战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必将付出应有代价。

  (记者 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6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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