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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特殊地位再认识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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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锐智(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1982年12月4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也是现行有效的宪法。回顾“八二宪法”颁行40周年的变迁及作用,将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宪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

  “八二宪法”是一部

  继往开来的好宪法

  新中国法治之路始于制宪的探索。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的纲领和4部正式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部具有过渡性的临时宪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并带有明显“极左”印记的宪法。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刚刚结束文革、拨乱反正背景下全面修改的宪法,仍带有一定时代局限。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是我国将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并开始探索改革开放之初全面修改的宪法。该宪法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

  首先,“八二宪法”继承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的有益内容。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由序言、正文构成宪法典的基本格式;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等;保留了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其次,“八二宪法”对前三部宪法具有创新性发展。在宪法结构安排上,改变了以往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里的位置,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在宪法规范表达上,宪法条文数量增加、条文结构合理、条文表达严谨、用语法律化。在公民基本权利范围上,宪法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对基本权利和义务表述更为完整准确。在国家公权力配置上,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力安排更为科学合理。在国家结构上,宪法首创两个新制度即“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宪制方面经过曲折探索制定的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其契合了我国基本国情,顺应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为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法的保障。

  “八二宪法”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好宪法

  “八二宪法”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我国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入和我国各项事业取得成功,全国人大对“八二宪法”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从1988年至2018年,先后产生了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些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制度创新性贡献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不断充实。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指导思想。新增宪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宪法典上的直接体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宪法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定。宪法修正案第三条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突破以往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僵化认识,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为我国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准坐标。

  (三)宪法增加两个基本原则。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入宪反映了我国在宪法理论上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从“民权”到“人权”的历史性飞跃,同时使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体系更加完整。

  (四)宪法完善了政党制度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和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表述,不仅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内涵,而且概括出了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与优势。

  (五)宪法增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七条、第十六条新增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这些新规定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局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

  (六)宪法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赋予公民3个基本权利即私有财产权、社会保障权、人权,这是我国人权理论和基本权利理论的一个重大进步,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七)宪法对国家权力重新配置。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至五十二条均是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监察权由专门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行使,自此,我国公权力配置体系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人民政府)“一委”(监察委员会)“两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格局。这是我国对公权力科学配置的一个重要进步。

  (八)宪法增加了“宪法宣誓”制度。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是落实“依宪治国”的直接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作出庄严誓言、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外在重要仪式。

  (九)宪法完善了国家标志。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将宪法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八二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完善,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增强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八二宪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障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八二宪法”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具有特殊功能。

  (一)“八二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八二宪法”颁行后,至2011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由7个法律部门组成,并体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八二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屏障。“八二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将其落到实处,创造了许多世界第一。例如:在生存权方面,2021年我国实现了9899万人口全部脱贫,解决了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提前完成了联合国2030年脱贫任务。在社会保障权方面,到2020年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13亿人。由此,我国获得了国际社会保障协会颁发的“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

  (三)“八二宪法”是规制公权力的利器。“八二宪法”对国家公权力行使作出明确安排,为了更好地约束公权力,宪法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随着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后,对公权力监督制约越来越完善。在依宪执政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取得了反腐败上的压倒性胜利,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在依法行政方面,行政法体系更加完善,国务院于2004年、2015年、2021年先后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纲要。这种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世界行政法治的首创。在公正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至2019年连续颁布5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0年连续颁布5个检察改革实施意见或工作规划。在“两高”持续探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过程中,筑牢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总之,“八二宪法”颁行的40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世人瞩目的40年,是我国在宪法轨道内保持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40年,是中华民族走上伟大复兴之路的40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我们要继续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弘扬宪法精神,保证宪法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6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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