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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随着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逐步深化,人民群众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升温,对裁判文书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充分依托技术手段,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制作裁判文书的本质是写作,即运用语言文字表达法官审理案件认定的事实、法律观点和处理结果。写好裁判文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裁判文书是要把事实真相和法律观点,以及案件处理结果用文字清晰地表达出来,要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才能将这些要素加以整合形成裁判文书;二是应有厚实的法律基础。裁判文书是从法律的视角去评判一个案件,需要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熟练掌握现行法律,能够用法律思维去判断,并通过司法语言进行文字阐释;三是应搞清楚诉的核心要素。以民事诉讼为例,诉的核心要素有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这些要素在裁判文书中都要体现出来。
    裁判文书必须遵循内在固有的逻辑规则,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都按照“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方式进行,即一般性的原则是大前提,附属于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是小前提,以及由此引申出的特殊化陈述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结论。具体到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该案的特殊化陈述,属于小前提;法官要根据具体案件找到准据法,而法律规定是规范行为的一般性原则,即大前提;再通过大前提与小前提的相互印证,推导出裁判结果。只有大前提法律适用正确,小前提事实认定正确,最后判决结果才能正确。所以,一份完整、正确的裁判文书一定要遵从内在的逻辑性,缺乏逻辑性一定是不好的裁判文书,甚至是有问题的裁判文书。只有在符合逻辑的前提下,说理才能做到依法有据、理直气壮、具有说服力。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主要载体,透彻的说理必不可少,它是整个裁判文书的魂,没有了这个魂,就会失去裁判文书的真正价值。每一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都要强化说理性,它是树立公正形象、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是定纷止争、节省司法资源的前提,是传播司法价值、弘扬法律文化的有效载体,是扼制司法擅断、推动文明司法的重要表达形式。因此,培养逻辑性思维,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是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程度不断扩展,对裁判文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众不单纯去看裁判结果,更关注为什么这样判,这就涉及到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情理法是统一的,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只要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一般不会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现实中确实存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的问题,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协调,让当事人能够正确认识情理与法理的关系,认同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通过裁判文书把情理法的关系说透,解惑释疑,使法律与情理充分融合,让当事人看明白官司赢在哪,输在哪,达到胜负皆服的效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llyj/202212/5184181885a44bf28239d92f2c4debc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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