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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人开车载另一人,是否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齐小风

  案情回顾

  林某某、邱某某共同在装修工地饮酒后,邱某某醉酒无法驾驶摩托车,二人经商量后决定由林某某驾驶邱某某的摩托车载邱某某一起回家,途中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且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1.70mg/100ml。同月,公安机关以林某某、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林某某、邱某某均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其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1、邱某某酒后未开车,为何涉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以单人犯罪为主的一种犯罪行为,但其并未完全排除共同犯罪的情形。该案中,邱某某虽然酒后并未开车,但其行为涉嫌林某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邱某某为共犯有以下几个依据:首先,二人系共同饮酒,且经协商由林某某驾驶摩托车,说明邱某某明知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前已饮酒。其次,邱某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支配权,在明知林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给林某某,放任其驾驶摩托车并坐在摩托车后座。因此,邱某某在主观上与林某某危险驾驶形成了共同犯意,客观上将摩托车借出,提供车辆属于帮助行为,故邱某某与林某某系共同犯罪,均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2、如何预防成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共犯主要分为“帮助型”共犯、“教唆型”共犯、“劝酒型”共犯、“合驾型”共犯、“指令、强制”作业共犯、“雇佣型”共犯、“追逐竞驾型”共犯等。总而言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共犯,首先要坚持法律底线,自己做到酒后不开车。其次要明辨是非,不给他人犯罪留下空间,不放任他人酒驾,对饮酒的人不教唆、不帮助、不要求、不雇佣其酒后开车;对有开车计划的人不劝酒;对“路怒”驾驶人,不怂恿追逐、飙车。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031/23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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