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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卡后偷转卡内余额,要数罪并罚吗?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齐小风

  案情回顾

  郭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伙同陆某向他人租用9张银行卡,后连同陆某本人的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其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一并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涉案金额合计38万余元。

  郭某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后,利用该银行卡绑定其支付宝账户的便利,在银行卡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该银行卡中的9900元转入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中。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系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以平和的方式改变占有,因此即使是他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已实际占有后,其他人也不能违背已占有人的意志而任意改变占有。

  该案中,郭某某已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卡内的余额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持卡人拥有该银行卡的实体卡片及密码,已实际占有了银行卡内的违法所得。郭某某在银行卡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是银行卡主且与自己的支付宝绑定的便利,偷偷将银行卡内的余额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内,使这部分钱变成自己实际占有的财产。郭某某的行为违背了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以秘密的手段,改变了涉案财物的实际占有人,即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出卖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支付结算的行为,不仅给犯罪分子转移违法所得、洗钱提供了生存空间,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及时、全面打击网络犯罪,也使得被害人的财产难以追回,给被害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自己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郭某某不仅没有通过卖银行卡获得丰厚利益,反而因自己的小聪明偷转出卡内余额,最终数罪并罚,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031/23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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