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无证贮存废蓄电池 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霞 周佳

  “收废品,年入百万”“收废品,发家致富”“北大毕业生收废品”等“废品圈”的故事广泛被各类新闻媒体报道。被所谓的高利益吸引,部分年轻人“下海”投身废品圈,梦想发家致富,走上人生巅峰。万万没想到的是,有人还没致富,就收到了大额行政处罚单。日前,平潭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收废品被行政机关处罚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90后”小王厌倦了“上班族”的生活,看到新闻媒体有关“收废品,发家致富”的报道,毅然决然地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用所有的积蓄购置了收废品“装备”,开启了收废品生涯。他在自家仓库设立一处废品收购点,走街串巷回收废弃电动车电瓶,日子倒也过得滋润。

  好景不长,某日,行政机关对该废品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废品收购点无许可证从事废蓄电池的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遂作出责令小王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贮存在仓库内的废旧蓄电池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和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王一脸蒙圈,心情瞬间跌入谷底。他不服该行政处罚,于是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收集、贮存的废旧蓄电池系危险废物,现场查获废旧蓄电池达150余个,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对小王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贮存报废的电动车电瓶为什么要罚这么多?

  危险废物是具有易腐蚀、易氧化、易燃、易爆、有毒等一系列特性并能够对人和自然造成一定危害的废物物品。

  报废的电动车框架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报废的电动车的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需要申请许可证,如果没有许可证进行储存的话,会被处10万元以上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能不能将报废的电动车电瓶卖给别人?

  能不能卖的关键在于所卖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无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是不能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如果明知他人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格,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日常生活中有哪些东西是危险废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废胶片和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和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均存在危险特性,属于家庭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101/2370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