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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催债反被告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不当催债反被告

  法官提醒:催讨债务需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施丽蓉

  说到讨债,不少债权人都觉得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太慢了,还要花钱请律师给诉讼费,耗时又耗钱,干脆自己来还更快。但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在实际行动中常常因为冲动产生过激行为,一不小心,可能导致“原告”坐上“被告席”。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债权人索要债务不当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郑某向高某借98万元,约定1年内还款,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到了之后,高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不仅拒不归还,还躲着不见。高某为了收回借款,也曾叫上几个小弟强行进入郑某住所要债,岂料,郑某态度强硬,仍不还钱。

  郑某软硬不吃的态度让高某气愤不已,怒火冲天的高某便将郑某家庭信息及借款等情况张贴于小区公告栏上,想借此逼迫郑某还钱。郑某发现后,对公告栏进行拍照和清除,并以高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和家人名誉权,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由,向平潭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高某与郑某之间借贷纠纷应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将借款人家庭信息、含侮辱性语言的内容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的索要借款方式不仅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也严重影响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关于郑某诉求的精神损害费,因高某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不大,且郑某未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和因高某侵权行为给其精神上造成的损失,于是法院判决高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一、法院判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侵权人怠于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话该怎么办?

  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人应当主动执行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若行为人拒绝执行,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证据应侧重于关于精神损害程度、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因侵权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很的损失等。应提供以下证据: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怎样合法有效地催讨债务?

  1、电话催讨。在催讨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好记录,有条件的要做录音,电话催讨过程中,要明确欠款的数额及利息并提出付款的要求,为今后可能的起诉做准备;

  2、登门催讨。债权人可以上门与债务人协商,可邀请第三人作中间人,对双方进行调解;

  3、书面催讨。对于多次催讨仍不偿还款项的,可通过邮寄给其专门发一封“催款通知书”;

  4、发律师函。若上述几个方案都行不通的,可考虑进入法律程序。但启动法律程序不是为了诉讼,只是为了促使对方尽快还款;

  5、提起诉讼。对于前述努力都失败的债权人,最后可采取诉讼程序,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

  欠债不还,着实可恨。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不按时还债的情况应当理性处理、把握尺度、严守法律,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千万不要使用过激手段或者暴力、违法行为,那样只能得不偿失。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111/23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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