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过分!花9000块购买的猫有“猫瘟”,换了之后竟然……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上海一女子袁小姐以5000元价格从某宠物服务公司购买的金渐层母猫带回家不久,便发现患有猫瘟!无奈之下,袁小姐向宠物服务公司提出更换要求,并另支付4000元将原来的母猫换成品相更好的公猫。谁知同样的事情再度发生,猫到家之后开始出现呕吐、嗜睡、吐血等症状。在宠物服务公司的再三解释和保证下,袁小姐同意继续更换猫咪。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袁小姐要的是公猫,宠物服务公司这次却发了一只患有严重呼吸道疾病的金渐层母猫。忍无可忍之下,袁小姐将宠物服务公司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退还支付的钱款9000元和相关医药费用5000元。

  原告认为

  宠物服务公司交付的宠物猫未附带检疫证明,几次协商更换后的宠物都患有疾病,使原告另行支出医药费5000。第二次换猫时,原告明确要求公猫,但被告仍提供了一只患病母猫。据此,原告请求接触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费用9000元,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医药费5000元。

  被告辩称

  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索要检疫证明,故被告未提供文件;原告并未就宠物看病之事与被告沟通,且原告提供的宠物病史和看病记录等不相符合;第三只宠物猫由公猫更换为母猫,系原告同意而为之。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二:

  01原被告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真实有效。关于买卖标的,被告首次交付时因猫生病,双方合意将宠物猫更换为金渐层公猫一只,后因宠物生病,双方再次更换,原告接受了更换的母猫,且并未提出退货,故上海奉贤法院认定原告真实意思系变更买卖标的为金渐层母猫。

  02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宠物交易中,宠物卖家负有交付检疫证明等文件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出售和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但被告没有取得检疫证明并把文件提供给原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此之外,宠物猫销售并非被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故原告有足够的理由解除买卖合同,上海奉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定为合同解除之日,判决原被告的买卖合同自该日起解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须返还原告货款9000元,原告则相应返还所收到的金渐层母猫一只。

  关于双方争议的为猫看病花费医药费的事实,原告提供的病史记录没有发票等对应关系的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为该猫看病支付医疗费5000元的事实,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排除所医之病为双方交接猫之后所得,上海奉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医药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步入“铲屎官”行列,可与之对应的却是宠物市场的良莠不齐,宠物交易系活体交易,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01严格核实卖家的营业资质,选择有完备资质、证件齐全的商家购买宠物;

  02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商家加盖公章;

  03及时要求商家公示检疫合格证明及疫苗本等文件,仔细确认宠物的健康状况后再行收货;

  04发生纠纷后,及时就相关医药费发票、收据等书面证据留存,以备诉讼之需。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469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