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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摔伤卧床休养,护理险拒赔,他能拿到钱吗?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古稀老人意外摔伤,不得不卧床休养,本以为购买的护理险能稍缓经济压力,却没想到,保险公司称骨折非永久损伤,予以拒赔。“长期护理状态”怎么认定?赔不赔谁说了算?上海浦东法院就曾审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8万余元。

  摔伤需护理

  护理险却不赔?

  2019年8月,顾老伯意外摔倒,医生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由于他年老体弱,恢复较为缓慢,期间一直卧床休养,日常生活都依赖别人照料。医生也表示,他需长期护理和康复训练。

  早在几年前,顾老伯就因担心身体情况,购买了商业护理险,此时该保险尚在有效期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若因意外伤害进入长期护理,且180天观察期结束后,仍需长期护理状态,应赔付意外护理保险金。合同还约定,“长期护理状态”需经相关专科医师诊断或由相关机构依法鉴定,被保险人丧失独立完成步行、进食、更衣、洗澡、如厕、移动这六项日常行动中的三项及以上,方可赔付。

  180天观察期过后,顾老伯眼看仍未恢复自理能力,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对方却以骨折不是永久损伤、未经主任医师诊断等理由拒绝赔付。理赔未果,顾老伯只得起诉至法院。

  顾老伯认为,自己骨折后无法正常行走,日常活动都受到较大影响,医生也在诊断材料中明确自己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应按合同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则辩称,长期护理状态应是持续性和永久性损伤,骨折显然不符合这一情况,且作出诊断的医生是副主任医师,并非合同约定的“主任级”医师,故公司不应赔付。

  老人符合“长期护理状态”

  保险公司被判赔7.8万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符合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首先,根据合同条款,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需长期护理状态,保险人即应给付护理保险金,并未要求永久性损伤。其次,主治医生到庭,证实顾老伯的情况符合“需长期护理状态”。被告对此主张该医生不是合同约定的“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其诊断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原告则认为该表述指“主任级别”,主任、副主任医师均属于这一级别,且医生也表示自己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法院认为,双方的理解各有道理,由于该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法院认定副主任医师属于主任医师,被保险人符合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8万余元。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增加

  被保险人的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徐秋子表示,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不少保险公司都增加了长期护理险业务,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老人等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约定长期护理险必须达到永久损伤的程度,保险人不得擅自依据自身的主观判断,随意增加被保险人的责任,减轻自身义务。同时,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这就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险事故出现后,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投保人来说,则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对有疑问的内容,及时要求保险人进行解释;发生事故后,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4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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