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在处理情感纠纷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孩子的权益。近日,东丽区法院针对一起离婚案件中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首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在该案中,张某与杨某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张某蕊。今年8月,张某向东丽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同时要求张某蕊由杨某抚养。
“孩子当然跟妈妈,我一个大男人也养不好。”“我不要孩子,谁说孩子一定要跟着妈妈?”在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询问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抚养女儿。
东丽区法院认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张某、杨某主观上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双方离婚,客观上会影响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东丽区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张某、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二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离婚时妥善处理女儿的抚养、教育等事宜,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情感需求,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避免因双方离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如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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