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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约定买方承担供暖欠费 法院判决由卖方缴纳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约定由买方承担供暖费,但是对方并未如期缴费,北京昌平法院判决,原房主承担这笔供暖费用。

  

  谢先生原系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的业主。2012年2月,谢先生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并约定房屋所欠供暖费由购房人承担。合同签订当日,谢先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2013年4月,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后涉案小区供暖单位将谢先生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2-2013年度的供暖费。

  被告谢先生辩称,涉案房屋出售时已经约定涉诉期间的供暖费由买受人承担。但原告供暖单位认为,谢先生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4月,因此其应该缴纳2012-2013年度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房屋档案登记信息上记载的房屋产权人承担供暖欠费,符合物权公示效力,至于是否存在其他实际购房人,并非供暖公司在履行供暖服务合同中应当审查的范围。即使如被告所称,其与房屋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涉诉期间的供暖费,该约定也仅规制于被告与房屋买受人之间,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先生向原告支付2012-2013年度采暖季的供暖费1000余元。

  法官提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缴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在此提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在交房前需前往房屋供暖单位结清供暖费用,新房主亦可当场签署新的供暖合同。在未结清的情况下,供暖单位有权要求未缴费期间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承担供暖费。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业主出租房屋时约定由租房人自行缴纳供暖费,或由其他房屋实际使用人缴纳供暖费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若供暖单位同意,业主可以要求租房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自行与供暖单位签署供热合同并支付供暖费。若供暖单位不同意与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签署供暖合同,租房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亦可自行缴纳供暖费。未按时缴纳,供暖单位仍有权起诉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供暖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与租房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供暖单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11/t20221122_164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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