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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纵火造成自身损失 后果自负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这是一场火灾引发的纠纷。日前,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西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4日,雁塔区法院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30分,西安消防部门接到家住西安市雁塔区某别墅区肖某的报警,称家中着火了。接警后,消防人员立即赶往火灾现场。经过30分钟奋战扑灭明火,但令人痛心的是,肖某母亲李某身亡。

  事故发生后,肖某及其家属向雁塔区法院起诉某地产有限公司及某物业有限公司,称被告擅自设置路障,堵塞消防车道致使救援车无法顺利到达火灾现场,从而延误救援时机,导致李某死亡,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2万余元。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李某在屋内用打火机将窗帘点燃,该起火灾事故为李某纵火所致,消防队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被告某物业公司称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在高层旁边通道处设置了限行柱,导致消防救援车辆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最终消防车只能在小区外的公共道路上隔墙进行灭火救援。

  随后,法官在消防部门的《火灾救援情况》中看到记录:“消防救援车到达小区南门后,保安告知消防队南门无法通行,可经北门消防车道进入小区。消防队遂绕至小区北门,沿消防车道进入小区后,因消防车道转弯处过窄且道路两旁栽种了大型树木、道路中间设置了限行柱,消防车无法通过,于是又从小区退出重新绕到小区南边的公共道路进行救援灭火。”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火灾由李某纵火造成,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认识到纵火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然而其不顾后果依然纵火是此次火灾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物业公司在消防车通道设置了限行柱,致使消防车不能通过,延误了消防救援的时间,属于过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死亡的确切时间,即无法证明李某是在救援到来之前已死亡还是由于消防救援延误而导致死亡,也就无法证明物业公司的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被告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房屋在交付之前就已办理了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因此被告地产公司在该案中并无过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活中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物业公司设置限行装备导致消防车辆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影响了火灾的救援。虽然该案中物业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但应始终把住户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畅通消防通道,留出“救援生命线”。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3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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