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服务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归谁?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2.jpg

  这块“蛋糕”怎么分?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一般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国庆将至,又一波“结婚潮”来袭。而谈到结婚,婚房自然成为绕不过的问题。

  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影响,加之近年来房价攀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为了让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帮助子女支付购房首付甚至全款出资购房。但是,一旦子女婚姻出现问题走向破裂,房产归属、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子女与父母间的借贷纠纷就会伴随发生。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牵涉着父母、子女两代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民众广泛关注。

  那么,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典型案例】

  2020年上半年,小江和女朋友看中一套建筑面积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价180万元。小江与父亲老江商量,待买房后即刻结婚,老江欣然同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手续费,房子登记在小江名下。结婚后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江也随即一纸诉状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借款180万元,并提供儿子小江书写的两份借条作为证据。

  【法官说法】

  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赵敏

  “对很多家庭来说,房产是最重要的资产,因此,离婚时婚房的归属成为双方的争执点。一般而言,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会依据不动产登记来判定,但婚姻家庭关系复杂,不能简单依据房屋登记来认定,还要考虑实际权利人利益保护。”赵敏说,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及婚房归属,会根据具体案情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赵敏分析,现行的司法解释将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分为当事人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区别规定。婚前,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否则该出资依法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即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这样规定是因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婚房虽然表面上不排除为子女配偶提供居住条件的考虑,但血亲与姻亲的差异决定了为己方子女提供婚后居住条件这一本意,这才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根本原因。因此,婚前只有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该买房出资才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发生在当事人结婚后的,首先法律提倡当事人事先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遵从约定。但囿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不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且父母出资时一般也不会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赵敏表示,对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的判定,民法典吸收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中规定精神,认为该出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父母在出资时的意思表示是认定婚房性质以及归属的关键。”赵敏说,在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没有书面或口头的赠与合同时,司法实践一般会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根据房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考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样认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据此,案例中的房产系双方婚前由小江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外观上足以认定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小江的个人财产。

  “面对爱情消弭、婚姻破裂、财富切割,现实情况往往很复杂。因此,本着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法律的适用会有一定差异。”赵敏说,为了维护夫妻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一般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还可能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当地婚姻家庭传统文化和习俗等,因此个案裁判会有不同。

  (记者 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360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