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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自相矛盾,到底哪份算数?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

  为了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立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让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还取消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认定,保护了遗嘱自由,保障了立遗嘱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实现。

  但是,如果老人留下多份前后自相矛盾的遗嘱,到底哪份算数?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因多份遗嘱引发纠纷的案件。

  案件起因:

  老人家立下的三份遗嘱存在冲突

  李爷爷和刘奶奶育有6个子女,包括长子老李和5个女儿。刘奶奶和长子老李先后去世,老李名下的房屋经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协商,登记为老李的独子小李占99%份额,李爷爷占1%份额。

  事情就是由李爷爷这1%份额的遗嘱所引发的。

  第一份遗嘱。2020年10月,李爷爷因病住院,他在住院期间,手写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在去世后将名下1%的份额由5个女儿继承,并明确本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

  第二份遗嘱。2021年1月,李爷爷又手写一份《遗嘱》,载明自愿放弃长子老李的遗产继承权,百年之后所有财产由老李的独子小李一人继承。

  第三份遗嘱。2021年5月,李爷爷又在一份打印《遗嘱》中签名,内容为“登记在本人名下案涉房产1%产权属本人财产,由我的5个女儿继承”。

  当月,李爷爷因病去世。

  法院判决

  因欠缺两个以上见证人,最后一份遗嘱无效

  2021年7月,小李向5个姑姑邮寄《接受遗赠声明》,表明接受李爷爷于2021年1月份的遗赠,要求5个姑姑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5个姑姑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产1%产权归属于小李。审理中,5个姑姑确认2021年1月李爷爷手写材料系在小李看护李爷爷期间书写,其间李爷爷神志清醒,5月份《遗嘱》用打印的系因为李爷爷已无力书写,同时5个姑姑也确认了各自生活均有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其中,2020年10月的自书《遗嘱》符合原《继承法》,且结合病历记载的李爷爷的身体情况,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2021年1月的自书《遗嘱》,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求,且结合庭审中双方对李爷爷辨别沟通能力的陈述,亦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2021年5月的打印《遗嘱》,因欠缺两个以上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故该份《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互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李爷爷的前两份《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有效,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2021年1月李爷爷手写的所有财产由小李一人继承的《遗嘱》,该《遗嘱》为遗赠性质,小李已依法在法定期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遗嘱的规制也进一步完善,切实尊重和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继承人在自己照顾老人期间推动老人立下遗嘱的情形,以至于老人常常为免争端,立下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

  该案中,2020年10月的遗嘱及2021年1月的遗嘱均为李爷爷的自书遗嘱,其中2020年10月的遗嘱系将其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即其5个女儿继承,系遗嘱继承性质;2021年1月的遗嘱系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即其孙子小李,系遗赠性质。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案中,李爷爷于2021年5月去世,小李于7月向5个姑姑邮寄《接受遗赠声明》,表明接受李爷爷的遗赠,该遗赠即发生法律效力。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解决了多份遗嘱“打架”的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920/22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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