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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针对上诉提出抗诉情形的处理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认罪认罚案件中,针对上诉提出抗诉情形的处理

  ——被告人卢某开设赌场案

  □郑涛 颜重阳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一审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院因此提出抗诉,法院不应简单认定被告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而应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依情况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的,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间,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第四方支付平台源代码、租赁办公地点,并由技术人员架设第四方支付平台“鼎亿支付”,该平台通过对接境外博彩、棋牌网站,搭建“免签支付”等通道,提供支付宝收款码、银行账户作为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为赌博网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充值业务,并以赌资流水量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受雇担任该平台客服,另还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平台走账。截至2020年4月15日,该平台“免签支付”通道流水量达530余万元。该平台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卢某从中非法获利3404元。

  【裁判】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卢某以希望获得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在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其量刑适当,但卢某以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致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导致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予纠正。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卢某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卢某在庭审中表示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上诉仅是想争取缓刑,且其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卢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仅以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而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能否视为继续认罪认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该行为属于认罪不认罚,故其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该行为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主要理由为: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如何处理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检察机关因此提出抗诉的情形尚无明确性规范依据。笔者认为对于该种情形应当根据规范层面、上诉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评判。

  一、从规范层面来看,卢某的上诉权不应被剥夺。

  现行刑事法律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上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诉讼制度,按规定,任何刑事被告人都享有上诉权。在《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其他特殊规定时,原则上就应当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对上诉制度的否定。此外,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亦明确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自然亦在《办法》所要求的范围内。因此,在现行制度设计层面,本案中卢某在一审认罪认罚后依法享有上诉权,不能因其一审认罪认罚而剥夺其上诉权。

  二、从上诉的具体内容来看,卢某上诉并不必然拒绝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于上诉理由,法律并未作出限制。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检察院提出抗诉,此时人民法院不能因被告人就认罪认罚内容提出上诉就简单认定其拒绝认罪认罚,而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庭审过程中进一步探寻被告人真实意图。若其并未坚持对认罪认罚内容持有异议改变上诉理由,或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的,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若其坚持对认罪认罚内容持有异议,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卢某亦表示对一审的判决没有异议,提出上诉是因为父母身体不好想争取缓刑,且其没有坚持上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

  三、从适用后果层面来看,卢某的行为已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

  上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目标并不相悖。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指出,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实践中,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第一审程序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基本实现其立法目的。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都是依认罪认罚程序办理,其提高了一审办案效率是既成事实,与被告人是否上诉无关。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只要上诉不是针对已认罪认罚的否定,二审法院亦就不用在一审认罪认罚的内容上做过多工作,此时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功效仍得以继续发挥。本案中,卢某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已极大提高了第一审程序效率,且其在二审审理阶段已申请撤回上诉,并无对一审认罪认罚进行否定,在本案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已实现其立法目的。

  (作者单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fazhishiping_0920/2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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