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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间火灾 ,房东应否担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出租屋突发火灾,房东起诉租客索要赔偿,租客却大喊委屈。虽然火灾原因未定,但最终法院判决房东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为何?原来,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存在“一改多”的行为,而房东并没有制止。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一起来看看案件细节与法官裁判的依据。

  出租屋凌晨起火 殃及多户邻居

  2020年8月10日,叶女士将位于湖里祥店的房屋租给雷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一年。2020年12月10日凌晨,房屋突然发生火灾,房屋受损严重,甚至还造成邻居多套房屋不同程度的损坏。

  业主叶女士认为,火灾系租客雷女士承租期间发生,且消防已排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等起火原因的可能,故要求雷女士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叶女士还认为,物业公司因没有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故将雷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并起诉到湖里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租客擅自一改多 房东未予制止

  庭审中,雷女士确认其承租后用多层实木板将客厅隔成两个空间,用防火板将厨房也隔成两个空间,总共形成5个房间用作员工宿舍,共有6人居住。

  法院经调查,确认雷女士2017年开始承租该房屋,就将房屋进行“一改多”,而在这期间,身为房东的叶女士是知情的,但并未加以制止。

  法院审理

  火灾原因无法定,房东被判担责

  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载明,送检的从火灾现场取得的电热水壶底座残骸、电磁炉残骸、电气线路等3个样袋样品均未检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熔痕。

  法院查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由于小区交房时间为2006年,房屋外观、设备设施、公共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失修的情况,特别是消防主机坏死、消防管道严重漏水并关闭消防水,消防设施处于严重瘫痪状态,在第二届业委会投入费用整改前,物业公司主要在现状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及其后果。

  法院认为,起火位置的热水壶、简易衣柜、电磁炉完全烧毁,所在房间烧损严重,居住在该房间的人员也陈述热水壶长期未用但热水壶的插头仍插在墙上的插座,热水壶旁还摆放简易衣柜,简易衣柜旁还有电磁炉,此外客厅隔间的上方也被高温烟气熏烤、受损较重。

  由此可知虽然火灾原因未定,但因承租户雷女士擅自将租赁房屋“一改多”用作员工宿舍,在员工使用期间未教导员工妥善使用租赁房屋、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及火势的扩大存在明显过失,故雷女士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租赁物毁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叶女士作为出租人放任雷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未予制止,对损失的扩大亦有过失。

  法院认为雷女士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失明显大于叶女士,此外,根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小区内消防设施瘫痪并非物业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处雷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叶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屋“一改多”存在租户居住拥挤、出入通道狭窄、消防设施缺乏等消防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房主不仅面临因违规改建导致的行政处罚,亦需因对于损失扩大具有过错,自行负担部分损失后果,且需对其他租户、邻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921/22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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