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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郑树泉

  现如今,电动车已成为大众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但其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那么,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埋单?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违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13岁的小张驾驶二轮电动车带着妹妹回家,在经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在车辆惯性的作用下,小张与二轮电动车被推行至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上,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小张肝右叶破裂、右踝关节骨折。

  由于黄某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而小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小张负事故同等责任,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先后被送往闽东医院、县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又卧床休息了6周。小张治疗期间,黄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先行支付医疗费18000元,但双方对于后续治疗费用产生纠纷。随后,小张父母作为代理人将黄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周宁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柯某虽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与原告释明法理后,原告追加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而对于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费用的计算和承担比例,则是该案的争议部分。

  庭审中,小张父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小张年仅13岁,此次事故中所受的伤情需要多次复诊,势必会给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且亲历车祸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恐惧,故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依法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黄某、柯某的车辆均对此次事故中发生的人损和财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此,周宁法院判令黄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柯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医疗费用损失由黄某与小张按各自50%的比例承担。由于黄某车辆已购买商业三者险,黄某该部分赔偿仍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17739.11元,柯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3126.7元,驳回小张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配的交通工具。该案中,小张发生事故时未满16周岁,属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员,且在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让右侧来车先行,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柯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但考虑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无责任赔偿这一条款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921/2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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