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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难 离婚后获判部分返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张夏蓉 黄慧

  离婚后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因此对簿公堂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女方究竟该不该返还彩礼呢?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2020年初,男方刘某与女方严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开始交往。双方于同年3月1日订立婚约,同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5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其间刘某给付严某彩礼186000元。后俩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21年12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及其母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8600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严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缔结婚约,并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缺乏相互理解与包容,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夫妻感情危机,导致离婚双方均有过错。此外,刘某提供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因彩礼给付导致生活陷入绝对困难,但刘某从事安保工作,收入水平较低,相对来说186000元的彩礼金额较大,确实给刘某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现俩人已经离婚,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共同生育子女,严某理应返还部分彩礼。综合考虑该案实际,法院最终判定严某及其父母应向刘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80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应该全额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经济情况、礼金数额、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及返还数额。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923/22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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