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马鲁娜温红丽)近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对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份以来,付某通过QQ多次大量购买实名手机号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其中5000余条通过QQ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在某支付平台“薅羊毛”;剩余约2000条实名手机号信息,付某自己用于在某支付平台“薅羊毛”,批量注册新用户给商品砍价,后零元购买该商品再次出售。付某通过出售实名手机号和自用实名手机号“薅羊毛”共获利3.5万余元。
因付某危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6月28日,行唐县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按付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计算为3.5万元。
8月31日,行唐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决送达后,付某表示不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对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薅羊毛’的行为人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对该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行唐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鲁娜在介绍此类案件时表示。
检察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付某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既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及社交账号,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转让、出售社交账号等,共同筑牢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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