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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城生态公园带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及外环绿道贯通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17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环城生态公园带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及外环绿道贯通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附件:

    上海市环城生态公园带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及

    外环绿道贯通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环城生态公园带外环绿带功能提升、外环绿道贯通项目(以下简称“环上”项目)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上海市绿化基金(以下简称绿化基金)的效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环城生态公园带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绿化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纳入《关于加快推进环城生态公园带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十四五”期间开展,并于2025年底前建成,完成竣工验收的以下项目:

    (一)20公顷以上的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建成后符合要求纳入城市公园名录;

    (二)外环绿道贯通以及驿站建设项目。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根据项目不同建设内容和建设量,给予市级定额补贴。具体如下:

    (一)符合要求的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40元给予市级资金补贴;

    (二)符合要求的绿道贯通项目,根据不同建设内容和标准,给予市级补贴资金:单跨20米以下的桥梁,每平方米补贴3250元;单跨20-35米的桥梁,每平方米补贴3750元;单跨35米以上的桥梁,每平方米补贴5000元;

    (三)符合要求的外环绿道驿站项目,市级资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420元,单个驿站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四条(资金来源)

    市级补贴资金在绿化基金中安排,按照《上海市绿化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项目审核)

    (一)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环城生态公园带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各区组织编制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以及外环绿道贯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

    (二)各区绿化市容局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备案意见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立项、建设,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第六条(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完成立项批复后,可申请预拨50%的市级补贴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并纳入城市公园名录后,可申请拨付剩余市级补贴资金;外环绿道贯通和驿站建设项目,待完成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二)各区绿化市容局定期将补贴资金申请上报市绿化市容局,报送材料如下:

    对于申请预拨资金的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

    1、资金请款请示;

    2、项目立项批复;

    3、市绿化市容局对实施方案的备案意见。

    对于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的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

    1、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审价文件;

    3、建成项目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审核意见。

    对于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

    1、资金请款请示;

    2、项目立项批复;

    3、市绿化市容局对实施方案的备案意见;

    4、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审价报告。

    (三)市绿化市容局牵头组织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建议,按照绿化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经联合工作机制审议,形成意见建议后,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地产集团按照市政府同意的额度上缴市财政国库,相应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并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级财政。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是环城生态公园带项目实施主体,在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制度的同时,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补贴资金效益。

    (二)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市级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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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fgw.sh.gov.cn/fgw_zyjyhhjbh/20220916/0b1486b169bb441083a8b4dcb365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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