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调解解决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有效促成了矛盾化解。
2022年4月2日,李某在津南区葛沽镇某小区门前推行电动三轮车时,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右侧与行人王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与王某系邻里关系,王某的医疗费由李某全额垫付,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1501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魏丽彤在第一时间排期开庭,依法送达。开庭时,承办法官查明被告李某垫付医疗费及原告王某已经治疗终结的客观事实。王某明确表示不再对自身伤情申请伤残鉴定,也不再对护理期、营养期申请鉴定,李某则认为王某主张损失数额过高。鉴于双方是互相认识的邻居,承办法官从法律及乡情两个方面展开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各让一步。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沟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给付王某赔偿款。
以情理促谅解,以互谅促和谐。通过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的方式,可以让当事人的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更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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