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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对冯国财等16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3

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冯国财等16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冯国财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五百九十五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起,冯国财在刑满释放后拉拢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清远市佛冈县大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以威胁、恐吓、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追索债务。2004年,冯国财指使手下持械殴打酒吧顾客,致一死一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冯国财为组织、领导者,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牟取暴利,2009年起,该组织在佛冈县龙山镇民安村一带非法开采瓷泥,致使大量农田无法耕种,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2012年,冯国财指使手下在某矿场货车必经的村道上挖坑、砌围墙,阻止货车通行,导致矿场被迫停工,以此要挟矿场老板支付过路费、道路保养及维修费、拆除围墙及拓宽道路等各种费用共计173.8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该组织在龙山镇潖江河非法开采河砂达476344.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7233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冯国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冯国财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9/t20220902_1101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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