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抖音发布吵架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在其本人抖音上发布向原告汤某赔礼道歉的视频(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且该道歉视频需在抖音上至少保留三日,逾期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在相关网络媒体公告判决,费用有被告郑某承担;同时驳回原告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承办法官在判后下足绣花功夫,而不是“一判了之”,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仍反复向双方释法明理,并就判决的履行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被告郑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录制了道歉视频,经法院审核后,发布在自己的抖音上向原告汤某道歉,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劝说,原告汤某也认可了被告郑某的道歉,至此,双方的案涉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据悉,原告汤某和被告郑某系同村村民,农历2021年腊月初九下午15时许,双方发生纠纷,并互相辱骂,在争吵、互相辱骂过程中,被告郑某将手机镜头对准原告汤某录制视频,同日,被告郑某通过其本人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前述视频。几日后,被告郑某自行删除了该视频。被告郑某陈述,其发布的抖音上的该视频,浏览量有两百多,点赞量有一百多。本次纠纷经当地政府组织调解,后原告汤某认为郑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被告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郑某在其本人抖音上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并至少保留一个月;同时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悔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二是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三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本案中,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原、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郑某将双方吵架过程录制视频发布在抖音上,使不特定的第三人能够知悉原告汤某被辱骂的事实,从而导致原告汤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的过错在于被告郑某,被告郑某将其录制的视频发布在抖音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汤某名誉权的侵害。综合双方的过错及被告郑某发布视频和删除视频的时间,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亚、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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