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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院这样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1

  在生活中,时常会遇到因为租赁房屋而引发的矛盾纠纷,那么,在发生纠纷后,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催缴房租无回应 强行驱离起纷争

  

  2018年9月,任某委托中介寻找合适的办公场地,在中介介绍下,最终与达州市达川区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租赁期间,任某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下一年租金支付被告,若逾期15天,则赵某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2021年9月初,任某因资金周转不开,迟延了4天未支付赵某下年度的租金。于是,赵某给任某发送催缴租赁费的短信。因未收到回复,赵某一气之下便于9月5日带人将任某开设的工作室内的工作人员强行驱离,阻止工作人员入内,并在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

  

  任某认为自己虽然逾期缴纳租金,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天,因此并未违约。但赵某则认为任某逾期不交租金,且不回复自己的催款信息,已经违约。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赵某退还任某保证金2万元、1个月的房租1.9万元、违约金5万元以及房屋装修费6万元。

  

  法律武器护权益 公正审理化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尚未达到15天以上,且合同届满之日为2021年9月30日,故被告赵某在2021年9月5日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赵某与他人于2021年9月5日强行将原告的工作人员赶出租赁场地并拒绝原告的工作人员入内,且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其行为偏激且明显不当,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原告任某逾期不缴纳租金,也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任某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1.5万余元、押金2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避免偏激行为。

  

  吴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830/2647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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