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过期了吗?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保质期,同样存在于法律中。为了避免有些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上“沉睡不醒”,法律为很多责任设置了期限。比如,现实中我们常常为熟人借款担保当保人。这种被大家熟悉的担保,在法律上称为保证,就是有“保质期”的。
那么,保证的“保质期”依法应如何确定?期限可以延长或转换吗?
【典型案例】
甲的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2日去世,留下了3张写于2017年的借条。3笔借款均为短期借款。第一笔10万元,借于2017年10月19日,借期2个月;第二笔25万元,借于2017年10月20日,借期3个月;第三笔10万元,借于2017年11月20日,借期1个月。借款人(债务人)是乙,丙在后两张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字,借条上未注明保证方式、未约定保证期间。甲经多方努力,一直未联系到乙,只找到了保证人丙,于是要求丙还款。但是,丙称其只是担保人,借款早就到期了,目前早已超出了保证期间,因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迟迟追不回借款,一筹莫展的甲于2021年6月将此事诉至法院。据甲提交的其父生前的短信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显示,甲父自2017年12月就开始向乙、丙催要还款,持续主张权利至2018年10月29日。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 季立耘
现实中,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出借方一般会要求对方提供物保或人保,以保障借款债权的实现。季立耘表示,保证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将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民法典在第六百九十二条中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间的,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案例中,借条上未约定保证期间,应适用法律规定确定保证期间,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季立耘说:“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则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即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她解释,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此规定,既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保证债权的作用,同时有使保证人能够及时了解主债务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作用,有助于合理保护双方利益。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主张债权了,权利“保质期”将会发生转换。季立耘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具体到案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丙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证据显示,甲父在案涉借款期满前后均积极催要,这就使得保证人丙的保证期间已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甲父持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至2018年10月29日,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2018年10月29日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至债权人的继承人甲2021年6月提起诉讼,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据此,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应在其保证责任范围以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赋予了我们许多权利,大家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自己要积极主张权利。案例中,债权人积极催债并保留相关证据,债权保证的“保质期”转换为诉讼时效,得以被“延长”。因此,法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根据不同的保证方式要求,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切莫躺在权利上“睡觉”,也不要因面子问题怠于行使合法权利,一旦权利“过期”,将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不利后果。
(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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