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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发力深化智慧法院建设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技强国建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关键举措。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并强调要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国法院遵循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互相结合,中央推动与地方试点相互汇聚,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人工智能参与司法的范围与界限、诉讼程序的简化引发对公正的影响、审判智能化与信息安全问题、平台与系统的建设存在“信息孤岛”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亟待解决。智慧法院的本质是借助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提升司法质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建设过程中理应不断总结经验,遵循司法规律和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公正与效率并行兼顾,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安全并重,各地方法院分步骤统筹推进,努力在“十四五”新时期有新的高度和新作为。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语境中,“技术中立”包含了功能中立、责任中立、价值中立三种内涵。功能中立是指技术在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过程中只要遵循了自身的功能机制和原理技术就实现了其使命。责任中立把技术功能与实践后果相分离,即技术使用者和实施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情况下不能对技术作用于社会的负面效果承担责任。技术中立的功能观和责任观都指向了技术中立的价值维度,实质都是价值中立观,即技术天然不带个人主观偏见、不含价值判断,奉行客观性至上的价值中立立场。在当前弱人工智能的社会背景下,坚持技术中立原则,突出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决策地位,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类案指引系统为例,该系统一般是借助语义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辅助支持,不仅可以进行类案推送,还能自动生成裁判建议,将法官从繁多的案件中解脱出来。但是,如果系统建设过程中掺入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在数据推送等环节中自动进行信息过滤,就可能影响法官的决策,进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各类信息技术的建设和应用中,需要贯彻技术中立理念,加强算法的可解释性,消除系统设计者的倾向性。同时,也要协调技术与人的关系,在强调裁判者主体地位的同时,应秉持尽职免责原则,激励司法工作人员想为、能为并且敢为。

  二、遵守司法的客观规律,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在传统司法工作中,诉讼活动需要履行较为复杂的形式和程序,从而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体现一定的仪式感。智慧法院的推进无疑简化了司法工作流程,有效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立案、庭审、执行等传统的线下活动如今都可以在线上的网络空间进行,在方便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当线下出庭简化为线上登录、纸质材料简化为电子材料,如何保障尚未完全适应数字生活的群众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确保“看得见的正义”得以实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程序的简化和效率的提高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否则将本末倒置。公正与效率并非天然矛盾,在一定意义上,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应当以公正统率效率,以效率促进公正。因此,无论何种应对方案和解决措施,无论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何种程度,都不能突破公正这一价值底线。在各类智能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既要加强对技术的监督和检查,通过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保障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公正与效率价值,也要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技术人员和司法工作者的交流沟通,让公正价值融入技术的设计过程之中,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出现。

  三、固守信息安全的底线,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安全并重。智能化是智慧法院的内在要求,在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移动微法院”的推广将司法智能化推向了新的高潮,展现了司法智能化的广阔前景。诉讼当事人也越来越希望利用智能化技术参与诉讼,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诉讼智能化主要表现在起诉立案的智能化、证据交换和审前程序智能化、庭审智能化以及送达智能化。毋庸置疑,智能化带来的变化也必然会带来新的挑战,其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尤为关键。所谓信息安全,指保障国家、机构、个人的信息空间、信息载体和信息资源不受来自内外各种形式的危险、威胁、侵害和误导的外在状态和方式及内在主体感受。在司法环境中,信息安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攸关国家安全和各类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筑牢信息安全“防火墙”,推动信息化建设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因此,需要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坚持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安全并重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提升管理效能,牢牢掌握信息安全主动权,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智慧法院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四、“纵横双向”协同联动,整体上应分步骤统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主要由多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文件予以推动,同时地方各级法院享有一定的改革自主权,可以在实践中对其加以创新。在实践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各地标准不统一、协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诉讼服务系统为例,各地法院在诉讼服务系统建设中普遍存在建设主体多元化、标准差异化、数据储存分散的问题,导致各法院之间难以统一标准、缺乏信息互通,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诉讼服务难以统筹管理。应当注意,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一规划,有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不同阶段,统筹推进。在纵向上,要充分发挥国家顶层设计对基层实践的引领、规划和指导作用,同时要综合考虑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各级法院的实际需求分类指导,综合施策,鼓励各地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系统建设。在横向上,需要改变政法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制定各个部门统筹分工、整体推进的策略,推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等系统的深度融合,促进司法信息融通共享,从而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优化系统内外协同联动的关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技强国建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关键举措。在此过程中,秉承技术中立、公正与效率兼顾、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安全并重和分步骤统筹推进原则,有助于克服当前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问题,化解潜在风险,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mizmscv7849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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