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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法律效力大不同!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1

  

  二手车市场是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在买卖二手车,订立合同时,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近日,东丽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因买方车辆问题置换失败的合同纠纷案。

  2022年3月,孙先生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看到东丽区一车行有英菲尼迪二手车销售,孙先生在与车行取得联系后,到车行经营地对车辆进行了查验。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谈妥车辆的交易价格为254000元,其中由孙先生提供车辆进行置换冲抵部分车款,余款再由孙先生支付给车行;车行要求孙先生交付定金,孙先生于2022年3月17日扫码付款给车行4000元,并备注留言“英菲尼迪订金”。

  然而,此后车行因孙先生被置换车辆的车况有问题而未予接收,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买卖合同也未能履行。孙先生于是向东丽区法院提出诉讼申请退还订金。车行认为,收取的是购车定金,是因为原告置换车辆有问题,存在欺骗行为,导致交易失败,车行不需要退还原告定金。

  东丽区法院经查明,车行在微信中有要求孙某支付“定金”的字样,而孙某在向车行扫码付款的备注中,使用了“订金”字样,此种情况属于双方约定不明确;双方未就该款项在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时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不能认定为定金担保性质,应为合同的预付款项。涉案合同因双方对置换车辆的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原告孙某有权请求车行退还预付车款4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丽区法院判决车行退还原告孙某车款40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izirav98213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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