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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猫粮”、宠物托运导致宠物身亡 饲主是否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1

  

  8月26日是“国际爱狗节”,据北京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助理杨琳介绍,近些年,因为“毒猫粮”事件、宠物就医、宠物托运引起的宠物身亡事件屡见不鲜。这些事件发生后,饲主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还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针对此类情况,他认为造成宠物死亡能否认定为对饲养人人格权的侵害仍有待商榷。但饲养人可选择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他举例说,张女士携带宠物狗前往某宠物医院为宠物狗就医,后该宠物狗被诊断为肾衰竭,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张女士认为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用药说明书的用药方法导致了宠物死亡,故将宠物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医院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加害人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施行前,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涉及人身权利或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权的,造成非违约一方的损失通常为非金钱损失,难以通过市场价值准确衡量,适用财产损害赔偿难以对非违约方进行救济,因而,可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对人格权遭受的侵害实行全面的救济。但造成宠物死亡能否认定为对饲养人人格权的侵害仍有待商榷。

  但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饲养人也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认为,宠物对饲养人的意义和一般的财产是不同的,宠物是主人的一种慰藉,是饲养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宠物的价值才不能仅用金钱来衡量。最后,该判决对于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予以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快递配送员在某小区上门派送邮件,派送过程中偶遇李女士手牵一大型犬下楼,交接快递过程中,该快递员被该大型犬咬伤。受伤后,快递员于当日就医,李女士亦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快递员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其剩余医疗费。

  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该案中,快递员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咬伤,李女士又违反规定饲养了大型犬,理应对快递员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08/t20220829_1638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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