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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检察院:让损害者变修复者 用检察蓝护生态绿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26

  □李俊仁

  “感谢检察机关能够对我的事情从轻处理,我以后再也不做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事情。我会自觉做好林木管护人的工作,同时以自身经历向周围群众做好法律宣传,用实际行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8月5日,在松溪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游某当场表示。

  原来,今年1月2日,游某到松溪县渭田镇“后门垅”山场附近放置两个猎夹进行捕猎。1月7日上午,游某发现猎夹捕捉到一只山麂,便将其带回家中宰杀并冷藏。经鉴定,游某所猎捕的山麂,动物物种属于鹿科小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游某违反国家关于“禁猎期”和“禁猎区”的规定,使用非法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松溪县检察院发现游某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为进一步调查案件情况,松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深入游某所在村,向村干部、村民了解游某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等。

  经调查走访,检察官了解到游某平常与村民关系良好,因经营鱼塘不善导致负债,家庭生活困难。经过研究,松溪县检察院认为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破坏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直接参与生态保护,比单纯的经济赔偿更有利于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生态。于是从7月开始,游某自愿与松溪县林业局签订替代性生态修复协议,以补植复绿、担任法制宣传员、担任林木管护人的方式,积极进行生态修复。

  8月5日,为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松溪县检察院针对游某非法狩猎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林业局代表等人参加。

  代表们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侦查人员、游某发问,经过评议后形成了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松溪县检察院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相对不起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8月8日,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员意见和实地走访情况,松溪县检察院决定对游某非法狩猎案刑事部分作出相对不起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处理。

  让当事人主动采取修复生态的行为,既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又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下一步,松溪县检察院将继续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避免“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积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使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和良好发展。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shiyuzhili_0819/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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