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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发布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9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出席,回答媒体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想了解的是普惠托育服务的相关内容。去年中央优化生育政策《决定》就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这次的《指导意见》又把这条单列出来,把它进行了相关工作部署。我想请问,在发展普惠托育方面到底有哪些特殊考虑,政策上又有哪些创新亮点?

  郝福庆:

  看来大家普遍关注托育服务。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包括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所以,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这五个关键词就是“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招收2-3岁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外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凤凰卫视记者:

  人口生育是一项涉及多重因素的系统工程,作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综合部门,请问国家发改委是如何加强工作的统筹,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郝福庆:

  人口要素具有基础性地位,要始终作为发展中最核心的变量来考虑。人口生育不仅是关系你我的家事,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国事。这个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不能就人口谈人口,就生育来谈生育,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将积极生育支持的措施融入各项工作。

  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此已经作出了专门部署,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大家知道,“十四五”规划《纲要》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其中重要指标是20项,这里面就有一个托育的指标。具体来说,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要达到4.5个。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方方面面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的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也提供更多的支持。

  三是实施专项工程。为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儿科以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支持10个左右儿科类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儿科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集中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疾病解决方案。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发改委_社会处

  

  

  社会发展处

  

  


原文链接: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391/202208/e4f9232adb004528ae507f0fd10251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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