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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8

  

  案情

  6月2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在超市买菜时不慎摔伤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25日19时许,年近花甲的铁阿姨在某超市买菜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果皮”而摔倒受伤,超市经营者赵某连忙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铁阿姨右手臂桡骨远端骨折,赵某垫付了医疗费2000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铁阿姨便将该超市及经营者赵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审理

  法官查看现场录像后发现,铁阿姨在经过超市果蔬区时,与同行人员说话,右脚踩到地上一颗形似葡萄的物体后向前滑倒,右手臂撑地时受伤。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地上“果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铁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行走时观察不周导致摔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铁阿姨5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点评

  法官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该案中,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该超市未对地面“果皮”及时清理,产生安全隐患,导致顾客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顾客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广大顾客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陈杰钢  王中堃)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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