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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摔伤 同饮者要担责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9

  

  案情

  4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餐饮酒后当事人摔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年7月,王某下班后先与同事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在雁塔区某村聚餐喝酒。之后,王某又与卞某某、田某在大雁塔附近继续聚餐饮酒。

  在与卞某某、田某聚餐结束后,王某自行离开,行至大雁塔灯具城附近时摔倒被送医,花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4.9万余元。王某遂将共同饮酒者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及王某工作所在的某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者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某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王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且其称平时经常与朋友一起喝酒,应熟悉自己的酒量,并对醉酒后的危险性有足够的预知,但其仍放任自己醉酒并自行离开,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

  被告卞某某、田某在第一场酒局结束后,又与原告王某再次共同聚餐,期间王某进入醉酒状态。在该场酒局结束后,被告卞某某、田某未将王某送回家,而是任由饮酒后的王某自行离开。被告卞某某、田某作为共同聚餐饮酒人,未对原告王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王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对王某酒后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损失进行适当弥补。

  考虑到该案中的聚餐喝酒行为系原告与被告卞某某、李某某、田某、高某在下班之后的自发行为,原告诉请某物业公司对其诉讼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第一场聚餐结束后原告未喝醉且被告李某某、高某未参与第二场聚餐,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高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解读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判断酒友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即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以及明知道他人不能喝酒而故意劝酒。当被劝酒者喝醉时其思维自控能力明显降低,如果再自行离开,大概率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该后果明显系劝酒者的行为所导致。因此,其他酒友对被劝者有照顾、注意义务。倘若劝酒者放任被劝酒者独自离开,视为明知其醉酒可能发生意外事件却不加阻止,违反了照顾、注意义务,故对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王某摔倒前,与卞某某、田某前后两场饮酒,作为一起饮酒的卞某某、田某虽未实施劝酒行为,但其明知王某可能已陷入醉酒状态,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义务,对于王某酒后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弥补。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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