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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无效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交往同居产生巨额花费,甚至将债权赠与第三者。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妻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丈夫赠与第三者金钱和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妻子能否要回赠与的财产?

  案情

  7月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09年,向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6年,向某某在足浴店消费时认识了在此上班的张某某,双方发展恋情并交往同居直至2020年。刚开始,张某某并不知道向某某已婚有妻儿的情况。后张某某知道向某某与高某某已婚,不但继续与向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还给高某某发骚扰短信影响其正常生活。至此,高某某发现丈夫向某某与张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得知在此期间向某某给张某某微信、支付宝转款及其他消费支出共计11万余元,向某某还将其20万元工程款债权赠与张某某抵扣购房款。高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所赠与的财物,遭到拒绝。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洛市中院提起上诉。

  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案中,向某某与张某某产生婚外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向某某赠与张某某的金钱和债权,因未经妻子高某某同意属于无效行为,高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审庭审中,张某某认为自己对向某某婚姻不知情,被向某某欺骗,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大量微信转款都是同居期间其和向某某共同消费时产生的。法官综合考虑,认为调解是该案最好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互相抵触逐渐变为积极沟通。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向高某某返还20万元,双方之间再无纠纷,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提醒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民法典中所明确的夫妻双方法定义务。在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但伤害对方,破坏家庭,还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

  (文改云 李從熇 李煜)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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