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记者刘帅
9岁的谢某上学途中,行经一处房屋楼下时,楼上屋顶檐口天沟处脱落的墙皮忽然坠落,砸到谢某的头部。谢某当时就被砸晕,头顶部被砸出一条长约8厘米、宽约2厘米的凹口,当即流血不止。谢某的父母急忙拨打120求救,医院经开颅手术抢救,谢某终于转危为安。后期,谢某又根据医嘱择期进行颅骨修复手术。经鉴定,谢某的损伤为九级伤残。谢某的父母认为,谢某治疗前后花费数十万元,且后续的治疗仍需一笔不菲的费用。该房屋的建筑物屋顶檐口天沟处的墙皮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损害,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谢某的父母作为谢某法定代理人,将该楼20户房屋的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的外墙是由砂石建成的,外墙墙皮脱落的原因非常多,外墙的砂石通过热胀冷缩、风吹日晒及各种原因都会导致脱落,是意外事件。且原告谢某受伤时系上学途中,乘坐其父亲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戴安全头盔,这也是造成其头部受伤的原因之一,原告的父亲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对于原告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墙皮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墙皮脱落的位置为案涉建筑物的6楼天沟外墙,其所有权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案涉建筑物的20户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外墙水泥块突发脱落,致使原告受伤,案涉建筑物的20户业主应均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的谢某乘坐其监护人的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是导致其头部受伤原因之一,本身存在过错。但未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谢某是在其监护人的车上,退一步而言,即使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其监护人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也不是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是否戴安全头盔对损害后果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所以,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减免被告赔偿责任的情形。经核算,谢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故每户应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结合本案来看,案涉建筑物屋顶檐口天沟处脱落的墙皮系案涉建筑物外墙部分,外墙属案涉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以居民楼的业主是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的所有人,而居民楼外墙发生脱落致损应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居民楼墙皮、瓷砖等基本结构部分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作为所有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各被告之间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且各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当以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意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强调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就提示居民楼业主朋友们,在发现自己所住居民楼存在上述风险时,一定要及时向物业及业主委员会等进行反映,共同促进修缮管理,避免事故发生。同时留存与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时不至于“无证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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