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静静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李胜男
重罪检察责任重大,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办理,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精益求精,是检察人不变的坚守,更是检察机关惩罚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不二法宝。我曾经参与办理过一起重罪案件,直到现在仍记忆犹新。
2007年一个隆冬的深夜,一名浑身是血的女子趴在城外的桥边,不治身亡。2021年,公安机关清查积案,在留存的被害人皮肤组织中发现了嫌疑人王某的DNA,由此该案告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打开卷宗,鉴定意见证明,在被害人手上提取到了嫌疑人的DNA;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是被锐器捅死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案发后的现场情况。接着往下看,卷宗中有这样一段讯问记录:“我当时想抢点钱花,看到一个女的自己在街上走,手里拿着手机,我就跟着她一路走到了城外的桥边,掏出刀吓唬她逼她把手机给我,她不但不给还把我抓伤了,我一生气就捅了她两刀,然后我就跑了。”看到这里,我发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据链基本完整。
继续梳理卷宗,我们发现,嫌疑人的四次供述中,只有一次是完整的有罪供述,其余几次,要么含糊不清,要么避而不谈。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中间难道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
带着疑问,我们提审了嫌疑人王某。当我们问到关于案件事实部分时,他说“我是被逼的”。职业敏感性告诉我们,必须把王某的辩解问清、问透、问细。“谁?什么时间?在哪儿对你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了几次?刑讯逼供的情况你都给谁说过、反映过?你辨认的现场真不真实?讯问笔录上的字是不是你签的?”面对这一系列问题,王某含含糊糊答不上来,就只是一直坚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却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为了核准王某的供述是否确实,也出于对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正当诉讼权利的保障,我们分析研判后决定,应当下功夫去做的,就是核实嫌疑人供述的证据收集过程是不是合法。
我们调取了王某出入看守所的羁押记录——羁押过程合法;体检记录——进出看守所身体状况正常;办案民警出具了说明——没有刑讯逼供;一帧一帧地观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王某在供述中神情自然、语言连续,时而沉思、时而用手比划、时而解释、时而反问,能准确地说出案发地点的特征、完整的犯罪过程,以及一些别人不可能知道的小细节。看完录像,我们一致认为,王某极有可能撒谎了,他其实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我们决定重新审查卷宗。毕竟,说到底,现有的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在一定意义上会被嫌疑人认为是“自证清白”,难以让他心服口服。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属等了十几年,案子好不容易破了,万一开庭时被告人依然不认罪,很可能引发一系列矛盾。我们仔细审查,看是不是还能找到其他线索呢?
突然,一句话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在县看守所的时候跟同监号的人说过我被刑讯逼供过”。确实,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王某在县看守所隔离羁押过几天。要想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找到那些当时跟他同监号的人,并一一核实,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他们当中,有人被转所,有人被取保,还有人已经被释放,分散在多处,但追求公正的使命和挖掘真相的决心,使我们果断行动。
广平、魏县、市第一看守所,我们询问了一个又一个曾跟王某同监号的人,都没有收获。直到最后一个,转机出现了。这位“特别的证人”李某告诉我们,王某没跟他说过刑讯逼供的事儿,但跟他说过另外一件事情。无巧不成书,俩人在看守所一起聊天的过程中,王某得知李某就住在当年案发现场的那个桥旁边,正好知道当年桥边有人被捅死的事情,他就得意洋洋地跟李某说,自己就是因为这事儿才被抓进来的,还说都过去十几年了,现在才被发现。听到这里,我们十分惊讶,本来是核实王某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没想到还能有意外收获。这下,不光王某的谎言彻底被拆穿,反而多了一个证明王某犯罪事实的有力证人。
检察机关决定以抢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审判人员对我们提交的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认为几乎是完美的。开庭的时候,被告人仍然表示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辩护人却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说明,辩护人对我们提交的证据也是认可的。当我们出示了体检记录、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也出庭作证之后,被告人仍然表示受到了刑讯逼供,表示不认罪。但是,当我们宣读了这份他的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之后,被告人的态度开始慢慢转变,最后表示自己确实说谎了,当庭认罪悔罪。
这个办案过程再次说明,任何犯罪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我们绝不会容忍任何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颠倒黑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王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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