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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邻居吵架后擅自录制视频并发布网络 法院:涉嫌侵犯肖像权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8

  

  谈到肖像权,大家会觉得那是文艺界、体育界明星们的事。其实,普通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可能受到侵害,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日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侵犯普通公民肖像权的案件。

  案情 录制发布吵架小视频

  宣威市某镇村民袁女士与邻居孟女士两家20年前因承包地互换发生纠纷,双方积怨已久。

  今年2月,孟女士一家找来挖掘机,修整自家门前的道路。袁女士一家出面制止,两家再次发生争吵。

  争吵中,双方互有辱骂,袁女士抱着石头打砸了两家交界处的隔界铁线网。孟女士便将吵架的过程录制成12个小视频,并发布在抖音平台。

  为此,袁女士以孟女士及孟女士之夫余先生为被告,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小视频,停止对自己及家人名誉权的侵害,并书面赔礼道歉。袁女士还要求孟女士方支付因侵犯名誉权等多项人格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判决 未能证明损失存在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孟女士将其与原告袁女士发生争吵的过程录制成小视频,发布到抖音平台上,但其在发布过程中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亦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袁女士的人格,其发布的小视频未导致公众对袁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孟女士发布小视频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袁女士的名誉权。

  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孟女士发布的小视频虽未侵犯原告袁女士的名誉权,但侵犯了袁女士的肖像权。

  被告孟女士将包含原告袁女士肖像的小视频发布到抖音平台上时,未征得袁女士同意,鉴于孟女士在法院判决前已主动删除其发布的小视频,停止了侵害,因此法院不再判决停止侵害。

  但原告袁女士要求被告孟女士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孟女士发布相关小视频的行为与余先生无关,故余先生不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袁女士要求被告孟女士赔偿2万元损失的请求,因袁女士未能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及损失与孟女士发布视频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袁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判决确定的义务也已履行完毕。被告孟女士主动将赔礼道歉的书面稿件和应承担的诉讼费交由法院转交给原告袁女士,两家终握手言和。

  释法 未捏造歪曲事实贬损名誉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当下,各种自媒体娱乐平台非常活跃,很多人都想利用自媒体平台抒发情感、展示技艺,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以发布作品的方式来泄愤报复就需三思而行了。拿起手机拍摄发布前,一定要多思考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情形之一的除外。

  该案中,被告孟女士在录制发布小视频的过程中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亦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袁女士的名誉,因此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2-08/17/content_12660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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