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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新规加固反家庭暴力防护网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案件的办理仍然存在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亟待解决。8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明晰了裁判规则,为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方向。

  那么,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规定》中有哪些具体的变化或举措呢?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意味着什么?

  李艳表示,《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明确裁决规则,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此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同时,有“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的,也可以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规定》还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只要相关证据能证明受害人有较大可能遭受家暴,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长期以来家暴举证难、认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执行难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对受害人而言,意味着其可以快速、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什么?《规定》中有哪些新举措?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在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对于家暴受害人而言这些证据并不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上述情况,《规定》第六条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提供的证据列举了十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法院提交。

  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时有发生,威胁着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规定》对该情况有哪些惩治措施?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何申燕)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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