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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无人认领的行李箱不得擅自售卖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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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售卖,违法!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盲盒是近年来的一个热词。但是,你听说过“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吗?

  这两天,在某社交平台上,一批以“开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为主题的视频爆火。其中,在一位博主的视频里,其声称花1000元购得机场遗失行李箱,并从中“淘”出了许多女生衣物、书本、化妆品、存储卡等,以及一条疑似某奢侈品牌的项链,总价值达4万多元。如此“物超所值”,吸引诸多网友围观热议。

  此后,视频中涉及的机场工作人员出来辟谣,称机场不会随便处理旅客物品,该行李箱并非从机场流出。但仍有不少人心存疑问:在机场、车站丢失的行李,会被如何处置?真的会被售卖吗?对他人遗失的东西进行买卖,合法吗?

  【典型案例】

  今年5月,出租车驾驶员盛某在交接班时,发现后排座位靠背缝隙中有一黑色男士手包,手包内有一沓现金和一串钥匙,并且无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因当日搭乘该车的乘客较多,无法确定男士手包是谁遗失的。于是,盛某将手包放到公司储物仓内。

  几天后,盛某接到失主王某的电话。确认信息后,盛某带王某前往储物仓交接认领物品时这才发现,因出现极端天气,公司储物仓进水,手包内现金严重受损。

  【律师说法】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显春

  “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并非‘无主物’,他人无权擅自售卖。”林显春表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林显春分析,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属于遗失物,其所有权归失主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对于滞留的行李物品,机场、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应强化保护旅客财产和隐私的服务意识,及时联系权利人,通知其领取。如果实在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及时在网站报端等平台发布招领公告。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若盛某和出租车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对遗失物的一般保管责任,则应对失主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遗失物超过招领期限依旧无人认领,机场、火车站等也不能随意处置,更无权进行售卖,否则将涉嫌违法。”林显春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明确,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据此,类似行李箱等私人物品过了保存期限依旧无人认领,无法确定所有权状态时,应依法交给国家。如果在没有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对相关物品进行处置,所有权人可以向机场、火车站等问责,也可以向存在代为出售等处置行为的第三方公司问责。

  此外,行李箱内存放的往往是个人物品,可能牵系失主的身份信息及重要隐私。林显春表示,如果他人私自进行处分,不但会对失主所有权构成侵害,还会涉嫌侵犯隐私权,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必会受到法律惩处。

  如果像机场工作人员辟谣所称,“行李箱盲盒”仅为商家进行销售的噱头,买卖行为还会涉嫌违法吗?

  “若纯粹是为了获得利益,人为制造‘无人认领’行李箱,以盲盒形式出售,会涉嫌虚假宣传。”林显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另外,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存在类似“行李箱盲盒”等虚假宣传的商家及交易电商平台,买家可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其承担相应的违法违规责任。

  “万物皆可盲盒”是个伪命题,盲盒经济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林显春提醒,制作发布视频的博主和传播这类视频的内容平台,也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为不良社会现象推波助澜。

  (记者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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