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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村民猎捕水鹿一头获刑6个月并判公开道歉!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靠山吃山”?抱着不会被抓的侥幸心理,随意在山上安装捕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用来“加餐”,终究是要将自己送进“牢笼”。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曾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从淘宝网陆续购买了捕猎工具12套和报警器12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曾某分别在会昌县某乡镇的五个山场放置了多套捕猎工具。2021年6月某日,曾某放置的捕猎器之一捕获水鹿一头。经鉴定,该水鹿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鹿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主动缴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资源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规定,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而鹿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0元,被猎杀水鹿经鉴定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综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应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积极主动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0元,对其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会昌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尖刀一把、绳子二根、蛇皮袋一个、捕兽器一套、弹簧钢索八根、报警器三个、塑料夹七个、塑料夹板七个、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0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810/2022081043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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