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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赔100万在前 评估损失495万在后 失火仓库具体损失咋认定?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沈阳法院2021年度优秀案例选摘

  原告沈阳市陈某玩具商行、沈阳市贝某玩具商行等与被告朱某某、沈阳某大学附属实验场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采信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被告沈阳某大学附属实验场(以下简称实验场)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张某某租赁实验场所属企业沈阳某矿泉水厂的场地、设备等。2018年6月9日,张某某将其中车库部分租给原告柳某使用,并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2018年11月21日,实验场与被告徐某某签订沈阳某矿泉水厂锅炉拆除协议一份,由其拆除与上述租赁地点相邻的锅炉。

  2018年11月22日中午,沈阳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案涉库房发生火灾。2018年12月21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徐某某雇佣的焊工朱某某焊割锅炉房内铁管时,焊渣飞溅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原告提出异议,并向沈阳市消防支队复核,沈阳市消防局作出复核决定书,维持原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柳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库房失火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2月17日,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库房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5日的评估值合计为495万余元。其中,评估报告载明委托人未能提供购货的发票,仅提供购货清单及出库单,委托人未提供关于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因评估对象均已被烧毁,无法进行盘点,本次评估范围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购货清单及出库单。此次评估可以查到评估对象市场售价的情况首选市场法,无法查到市场售价的采用成本法。

  评估报告书送达原、被告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实验场对于该份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出具答复意见,但当事人仍对答复不服,申请评估机构派员出庭接受质证。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被告徐某某赔偿原告沈阳市陈某玩具商行、沈阳市贝某玩具商行、柳某财产损失60万元(100万元×60%);二、被告朱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沈阳某大学附属实验场赔偿原告沈阳市陈某玩具商行、沈阳市贝某玩具商行、柳某财产损失20万元(100万元×20%);四、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沈阳市陈某玩具商行、沈阳市贝某玩具商行、柳某财产损失10万元(100万元×10%)。

  争议焦点

  火灾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

  一审宣判后,被告沈阳某大学附属实验场、朱某某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损失额的诉求和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额作出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法官应当适度发挥职权作用。

  沈河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王英霞就此案中的法律焦点为记者进行了解读。

  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的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的勘验和评估,将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评估为495万余元(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7月5日)。对于该份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法院认为因各方不可能预见到火灾的发生并在事先对存储于库房内的财产进行共同清点,而火灾一旦发生又破坏力巨大,案涉现场损毁物品无法辨认,难以根据现场勘验确定损失数额,事后评估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损失情况。

  虽然该评估机构系经本院委托,评估程序合法,并派员出庭接受了司法质询,但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系依据原告单方制作的物品清单以及出库单、入库单,且单据既有原件,又有复印件,而各被告对上述凭据均不予认可。仅凭单据、发票等无法确认相应玩具已被全部送至案涉仓库内,不宜完全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基础确定损失金额。同时,数据的输入具有延迟性及可修改性,亦不能客观地反映仓库现场货物的入、出库情况以及原告在案涉事故发生时仓库的存货数量及价值。故案涉评估结论并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仓库内物品的实际数额及价值,不能仅凭此报告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同时,原告作为多年从事玩具销售的经营业主,在火灾发生5个月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具有充分的时间对具体损失的数额进行统计和估算,因此,原告首次提交起诉状时确定的损失数额100万元更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其损失情况。鉴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可证明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而原告在火灾中确有损失,另参考火灾现场残留物现状、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现场情况、原告多年经营状况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合计为100万元,并据此对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和具体数额予以划分。

  法官提醒

  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侵权类民事案件具有举证难、损失认定难的特点,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但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具体数额,且当事人对损失额的原始诉求和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额作出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能完全依赖鉴定程序。

  鉴定意见是否公正、科学、客观,将会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是否公平公正,法官在对待具体的鉴定意见时需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行。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作出判断的依据。法官应当适度发挥职权作用,综合已有证据进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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