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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走私废品 六男子均获刑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蔡荣荣 毛凌

  受高额利益驱使,6名男子帮助他人从海上走私电子废品285吨,卸货时被当场查获。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废物案,依法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8000元至450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受“上家”指使,委托王某购置一货轮用于海上接驳走私货物,并招募船员王某锋、林某华、杨某福等人。后经被告人郑某斌与王某、王某东(另案处理)三人共同选址确定福鼎某码头为走私船舶靠岸卸货点。2020年9月,黄某向王某提供海上接驳货物的对接位置坐标,王某负责查询从福鼎到对接位置的航行时长及航程安全问题,并经手支付船员工资、食宿及船上设备购买费用等。被告人王某、王某锋、杨某福、林某华分别获取工资收入3000元至8000元不等。2020年9月20日,王某作为船长带领其他船员到指定位置接驳三艘货轮上的走私货物。四天后,王某锋等人在上述码头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郑某斌按王某东指使在王某锋、林某华、杨永某福等船员逃匿地点予以接应。经清点,被查获货物中共有废旧机电类物品285吨,经认定均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郑某斌、王某、王某锋、杨某福、林某华在明知他人从事走私违法行为情况下,仍受他人指使或雇佣,帮助他人逃避监管将境外285吨废旧机电类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共同犯罪,结合6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废物,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环境法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转移废物的“垃圾场”,大量“洋垃圾”涌入。考虑到固体废物在国内分拣、提炼铜等物质时会造成大气、土壤、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危害公众健康,国家立法禁止固体废物的进口。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811/21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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