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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报一批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0

  “神医神药”吹上天 全是骗局!

  

  家用锻炼器能防新冠?呼口气就能查胃病?服用保健品能赶走邪气……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5日,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通报了9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销售不合格液化气 获利4万被罚16万

  

  今年1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液化石油气监督抽样中,对旺苍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样送检,经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以6300元/吨的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18.3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4.3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4月12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旺苍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4万元、罚款16.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了巨大隐患。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不仅可以提升经营业主安全责任意识,更能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达到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目的。

  

  案例2 柴油闪点不达标 加油站被罚近5万

  

  2021年11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市级监督抽查中,对新都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抽样送检,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其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购进该批次车用柴油7吨,案发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4.99万元。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今年3月7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都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闪点不合格的柴油属于危化品。为确保此类危化品不流入市场,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守护市场安全。

  

  案例3 明知气瓶“超期未检”非法充装被罚10万

  

  今年2月22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根据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气瓶“超期未检”充装记录,对资阳某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查阅充装站监控录像、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充装记录,发现当事人涉嫌为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12月13日,今年1月13日、1月20日、1月24日,在电子标签扫描仪显示车用气瓶已超期未检验不能充装或系统显示异常的情况下,先后 5 次对车牌为川 MT86 ××、川M200××、川M13××学、川M12××学的汽车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30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资阳某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气瓶安全标准的规定,充装单位严禁充装不合格气瓶。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盯紧重大问题隐患不松懈,严厉打击非法充装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4 家用锻炼器能防新冠?会销骗局获利超百万

  

  今年1月6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宣传虚假内容向老年人推销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经查,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召集老年群体到场,以播放宣传片、讲课、现场体验、购买使用者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推销活动,宣称其设备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具有预防和杀灭新型冠状病毒及预防癌症等功效。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仅为一般健身器材和空气净化器,无任何治疗功效。截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方式共计销售79台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货值金额共计119.74万元。

  

  当事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3月31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销售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采用会销方式虚假宣传产品功能,诱导老年群体购买,影响老年群体及时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耽误病情,应当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保健”市场,切实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5 呼口气就能查胃病?假广告真违法

  

  今年1月25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蓬安县某医院于今年1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一则题为“开展碳-13呼气试验,呼口气就能查出胃病”的广告。广告内容为碳-13呼气试验的介绍、检测流程、优势、需求人群等,其中含有涉及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和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广告语言,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查。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3月31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蓬安县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院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问题日益突出,商业化的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形象,更严重影响了患者正常的判断和诊治。该案的查处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患者的正常就医环境。

  

  案例6 用患者形象打广告 美容医院被罚50万

  

  2021年12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成都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了其运营的某点评直播平台和微信视频号。经查,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在某点评平台上发布直播,直播视频中展示了童颜提拉真人案例对比图片,并介绍该医院独创医疗技术。当事人在视频直播推销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另查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发布视频,视频中通过区分不同品牌“肉毒素”存在功效差别的形式变相推销“肉毒素”,该“肉毒素”为医疗用毒性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年3月23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毒素”属毒性药品,不当使用将会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医美行业的广告乱象。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医美行业广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重拳治理医美广告顽疾。

  

  案例7 夸大冷敷贴功效 虚假宣传被罚40万

  

  今年2月16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监测线索,对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医用冷敷贴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某网购平台宣传页面中标明的“四大核心成分”(即龙胆根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燕麦提取物、二裂酵母发酵溶孢滤液),与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产品描述不相符;另有一栏宣传页面功效,注明“修护皮肤屏障、光电抗衰术后维稳修护、补水保湿、美白维稳”,与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预期用途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31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夸大虚假宣传医用冷敷贴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目前医美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但随之而来的广告违法问题也较为突出。本案中,当事人脱离产品本身虚构成分、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行业竞争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医美行业的广告乱象,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整形公司被罚近30万

  

  2021年11月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平台信息,对泸州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好皮肤到××”“大眼睛小翘鼻”“中国整形实力派”等户外广告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内容不符;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超出其经营范围;现场还查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氯化钙”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今年4月8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泸州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7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整形美容行业越来越受到广大爱美人士的青睐,医美乱象频发。该案涉及的广告费用金额较大,涉案人数较多,对其查处不仅有利于震慑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9 服用保健品赶走邪气?广告涉虚假宣传

  

  2021年12月22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汉源县某健康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七味通脉紫苑牌沙乌胶囊”的广告内容,即“服用七味通脉胶囊后,激发正气要把邪气赶走。那么邪气就要顽强抵抗,这时正气不足,而邪气旺盛。当然会有各种不适反应出来。当逐渐服用,体内慢慢累积很多气血的时候,这时的病邪就会逐渐赶出体外”,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资料、悬挂横幅、制作产品PPT及视频等方式,主要向老年人开展产品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今年1月17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汉源县某健康生活馆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在各地频频出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该类案件,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20809/2637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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