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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让“家贼”认罪认罚的——沈阳苏家屯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0

  案情回顾

  企业订单逐年增长,但盈利增长却十分缓慢,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姜某伙同王某,利用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向购买其公司产品的客户隐瞒产品真实售价并提高报价出售产品,将所获差价存入虚假的公司银行账户,剩余货款转入非真实交易的挂名客户银行账户,再由挂名客户银行账户将该货款转入A公司银行账户,侵占款项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李晓明_编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晓明

  新冠肺炎疫情的来临,让不少民营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生产受限、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是切实摆在企业家面前的难题。本案中,我们综合运用追捕、追诉、认罪认罚、追赃挽损、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等多种检察职能,全方位、立体式密织精补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防护网”,厚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土壤”。

  2021年2月,在受案的第一时间,我便明确案件性质为涉民营企业案件,并按照涉民企类案件的专项工作流程开展工作,高效运行领导督办、制定预案、风险防范等相关规定工作流程,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及时办结。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我发现公安机关并未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对于定罪存在一定分歧,部分认为姜某、王某侵占的货款差额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难道本案的犯罪构成还有问题吗?我部门立即组织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梳理案情,精准定位,一致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应得收益。

  姜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A公司与客户达成买卖交易时,以隐瞒公司货物真实价格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确了案件性质还远远不够,我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本案的同案犯王某,随即对其追捕、追诉。紧接着,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案件初期由于证据较为薄弱,姜某拒不认罪。本案涉及证据量巨大,需核对的货物款项达千余笔,涉及证人遍布多省,而且当时正值疫情期间,侦查取证工作陷入前所未有的艰难境地。我提出运用退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方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指明了侦查方向,提出了三种侦查方法,列举了数十项补侦内容,保证了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条完整。

  案件进展到此,似乎已经接近尾声,但是在我眼中,才仅仅是本案的开始。依法惩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于案件的追赃挽损也同样重要。我在询问被害企业时,了解到受疫情的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出现了重大问题,企业的运营受到了严重影响。考虑到这一情况后,我依靠大量的证据材料,多次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并详细告知其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在法理、情理、证据面前,被告人姜某、王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危害,二人认罪认罚,愿意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A公司各项经济损失近500万元,也得到了A公司的谅解。惩治犯罪的同时依然要兼顾被告人权利与义务,对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从宽。随即我对其二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久,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以姜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案件结了,但是检察职能并未停止。我对办案中发现的A公司销售模式、人员管理等制度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现已按建议制定了新的企业督察制度、仓库出入管理制度、销售及财务运作制度、定期客户回访制度,并邀请法律人士给公司员工上课,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4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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