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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执行实务运用

来源: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9

——刘某栋执行户某杰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执行依据(2019)冀1102民初4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刘某栋

被执行人:户某杰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户某杰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栋多次借款,因未如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户某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被执行人户某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栋本金152000元及利息。因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希栋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办理要旨: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账户、公积金、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户某杰之子在本市某私立中学就读高中,申请予以核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即被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经核查,申请执行人反映线索属实。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人员赶赴该学校,同校领导及就读班级班主任取得联系后于2020年8月18日向该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学校限期对被执行人之子予以退、转学处理。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2020年9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另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不只是简单的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和申请执行人沟通,摆脱执行工作简单依靠查、冻、扣的惯性思维,巧妙利用相关执行政策和措施挖掘执行线索,拓展执行思路,有针对性的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压力,在缓解执行难的同时达到节约司法成本的良好效果。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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